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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执字第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左权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