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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高XX与董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董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1347号原告高XX,女。被告董X,男。原告高XX与被告董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其被告董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XX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矛盾甚多,被告常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对被告产生胆怯之心,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儿子高A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被告董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我以后会好好对待原告,加强沟通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25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董AA。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各异,缺乏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甚至有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不睦。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已育有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之间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XX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