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于洋与刘牧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刘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于洋,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刘牧,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刘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欠款528330.3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张传强审判员宋全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继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