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孙轼埕、景洪超非法经营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06刑申8号孙轼埕、景洪超:你们因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对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对于你们提出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获取了100万美元佣金及原审法院根据佣金数额对你判处罚金错误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孙轼埕称在诺德公司炒外汇赚取1000多万元人民币,同案犯芭芭耶娃-叶浦根妮娅、付妍亦称孙轼埕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获得诺德公司给予的100万美元佣金,你二人系共同犯罪,故认定你们该部分违法所得是100万美元。你们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原审法院根据违法所得判处的罚金数额是正确的,故该申诉理由不成立。对于你们提出100万美元的佣金并未实际取出,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申诉理由,经审查,违法所得是指非法经营中的收益,你们非法经营过程中共获得102万美元的收益,佣金虽未实际取出,但不影响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故该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你们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