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双怀与乔发文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怀,乔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605号申请执行人刘双怀,公民身份号码×××,男,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乔发文,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刘双怀申请执行乔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