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邱小梅与陈正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梅,陈正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4民初1075号原告邱小梅,女。委托代理人冷界环,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正茂(曾用名陈中校),男。原告邱小梅与被告陈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小梅、被告陈正茂及委托代理人冷界环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1日,被告以急需钱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000元,并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起至2014年年底,被告分几次共归还了借款9000元,下差1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2年原、被告与另外一人合伙用30000元本金放高利贷,三人共享利息。后来该30000元本金全部转到了被告处,被告还了3000元后,在2012年9月1日自愿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7000元的借条,并在以后分几次共归还了9000元,还差1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原告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邱小梅人民币27000元正每月270元正字陈正茂2012.9.1360424198108072999”的借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18000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已于2013年至2014年年底分四次共归还了9000元借款,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在本案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同意归还尚欠的18000元借款,因还款期限未达成一致,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就被告答辩所称事实,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据附卷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借、还款金额并无异议,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被告的答辩理由不仅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也不足以成为免除被告清偿债务义务的法定免责事由,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余欠的借款人民币18000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正茂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邱小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跃晖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耀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