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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卢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1422号原告卢X,女。被告张X,男。原告卢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X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等问题经常发生矛盾,从争吵发展到打架,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故起诉离婚,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儿子张A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张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也没有殴打原告。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原告母亲干涉造成的。经审理查明,于2010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24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1月30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6月21日,生育儿子张AA(又名张AA),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分居至今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婚处感情较好,且育有子女,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之间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