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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X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161号申请执行人:董XX,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XX,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董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2015)通民(商)初字第268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董XX亦未向我院提供赵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26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