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民三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威海艾斯艾西钓具有限公司、任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艾斯艾西钓具有限公司,任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民三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艾斯艾西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山镇百尺所工业园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328609-X。法定代表人陈星晓,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爱芝,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静,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代理人任德荣,男,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之父。上诉人威海艾斯艾西钓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艾斯艾西钓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威海艾斯艾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乔 卉审判员 时丽杰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