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赵金祥与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祥,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辖12号原告:赵金祥,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凯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退体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徐瑞海,该公司经理。原告赵金祥因与被告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赵金祥诉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包纠纷一案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金祥因与被告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赵金祥与被告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同时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樊小宁代理审判员 安 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s书记员马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