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林峰与田亭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田亭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90号原告林峰。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亭顺。委托代理人樊尊明,山东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田亭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峰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林峰负担。审 判 长 陈可征审 判 员 吴 琰人民陪审员 孟宪芹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