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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林峰与田亭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田亭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90号原告林峰。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亭顺。委托代理人樊尊明,山东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田亭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峰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林峰负担。审 判 长  陈可征审 判 员  吴 琰人民陪审员  孟宪芹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