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破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上海辉创饲料有限公司、安徽泓泰饲料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平湖海欣饲料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辉创饲料有限公司,安徽泓泰饲料商贸有限公司,浙XX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际饲料进出口有限公司,平湖海欣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破4号申请人:上海辉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二层A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99787056T。法定代表人:汪来宝。申请人:安徽泓泰饲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107号院内一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敬。申请人:浙XX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甘霖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8050589K。法定代表人:赵旭民。申请人:上海华际饲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128号第3幢6053室。法定代表人:邵铁。被申请人:平湖海欣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集镇圩水路118号内1幢。法定代表人:郑卫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辉创饲料有限公司、安徽泓泰饲料商贸有限公司、浙XX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际饲料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平湖海欣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对平湖海欣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上海辉创饲料有限公司、安徽泓泰饲料商贸有限公司、浙XX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际饲料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上海辉创饲料有限公司、安徽鸿泰饲料商贸有限公司、浙XX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际饲料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辉创饲料有限公司、安徽泓泰饲料商贸有限公司、浙XX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际饲料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平湖海欣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丹萍审 判 员 徐金平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