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姚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2052号原告姚某。被告段某。原告姚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4日生下一子,取名段某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比较草率,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吵架,被告有赌博行为且经常对其辱骂甚至殴打。如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段耔成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虽不深厚,但婚后相处一直很好,后来感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彼此缺乏沟通,赌博的事情婚后仅仅出现过一次,并向对方承诺过会改掉这一恶习,另外婚生子尚未成年,离婚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相识,201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2014年1月14日双方育有一子段耔成。2015年8月,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理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责任,但原、被告之间只要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姚某已预交,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