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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42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现住大埔县城。被告鲍某某,女,汉族,现住大埔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兆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