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42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现住大埔县城。被告鲍某某,女,汉族,现住大埔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兆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