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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长喜申请峰山等三十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喜,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长喜,男,62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峰山等三十二人,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长喜申请峰山等三十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执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大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