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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熊通、范兵、金溪县安达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通,范兵,金溪县安达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熊通,男,汉族被执行人范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金溪县安达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范兵、金溪县安达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范兵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