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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886号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李某某。本院于2016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16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高某某负责给李某某修理四轮摩托车后尾修理费。以上款项于本裁定送达时履行。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事故科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