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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仁荣与祁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荣,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52号申请执行人任荣,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隆德人,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祁荣,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仁荣与被执行人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祁荣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祁荣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姚儒真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海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