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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刑更64号罪犯姚志辉,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作出(2014)西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姚志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评为二〇一五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案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姚志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俊 秀审判员 吴 培 青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旦智卓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