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许建华、陈是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华,陈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是学,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陆泉、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张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