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