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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岳西县恒昌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岳西县恒昌商贸有限公司,储昭同,王凉丹鹤,储啦啦,丁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702182-2。负责人:刘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储诚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西县恒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县民政局旁边),组织机构代码证:58457619-2。法定代表人:储昭同。被执行人:储昭同,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凉丹鹤,女,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与储昭同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储啦啦,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丁晓娟,女,住安徽省岳西县。与储啦啦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储昭同、王凉丹鹤、储啦啦、丁晓娟于2013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签订编号2013年岳中小抵字01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其房地权证岳私房字第××、13××18号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房地产他证岳抵字第2013917号他项权证。后本院依法作出(2015)岳执字第002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储昭同、王凉丹鹤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楼××单元××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号:岳私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岳国用(2013)第1054号)以及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储啦啦、丁晓娟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楼××单元××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号:岳私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岳国用(2013)第1055号)。业经拍卖,但因到拍卖报名截止日无人缴纳竞买保证金报名致拍卖流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卖被执行人储昭同、王凉丹鹤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天一雅居一期15#楼1单元1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号:岳私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岳国用(2013)第1054号)。二、变卖被执行人储啦啦、丁晓娟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天一雅居一期15#楼1单元1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号:岳私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岳国用(2013)第105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