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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成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刑更130号罪犯马成文,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回族,文盲,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2005)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刑期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成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成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成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成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止。剩余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俊 秀审判员 吴 培 青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旦智卓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