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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应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小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罗小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66817.7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