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周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周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4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负责人:梅亮,行长。被告:周树平,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周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树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