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维珍、苏贤等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苏屋组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珍,苏贤,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苏屋组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822号原告陈维珍,女,1960年7月8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苏贤,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苏屋组。代表人叶郁,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珍、苏贤诉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苏屋组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珍、苏贤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苏屋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珍、苏贤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虾箩村苏屋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陈维珍、苏贤负担。审 判 长 徐祖英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