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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方蓉、杨国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蓉,杨国城,李红卫,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何素蓉,李佳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方蓉,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2日,现住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杨国城,男,汉族,生于1996年3月26日,现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红卫,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被执行人何素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2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佳学,女,汉族,生于1993年1月6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王方蓉、杨国城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26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红卫、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何素蓉、李佳学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