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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候润梅与黄利俊、谢海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润梅,黄利俊,谢海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候润梅,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黄利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谢海迪,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立案执行候润梅申请执行黄利俊、谢海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候润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0204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