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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田光友与奉节县夔银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友,奉节县夔银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043号原告田光友,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毕德忠,重庆市奉节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奉节县夔银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学堂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6000004981。法定代表人周大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友与被告奉节县夔银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友撤回对被告奉节县夔银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光友承担。审判员  舒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