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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为与唐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唐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民初460号原告段某某。被告唐某甲(缺席)原告段某某为与被告唐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自2015年6月28日以来,唐潮酒吧与原告段某某共同经销,被告唐某甲所欠货款如下:红酒款106762元、啤酒款40800元、赞助款50000元、以上共计197562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唐某甲偿还所欠货款1975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销合同,拟证明被告没有按合同付款;2、赞助款收条,拟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被告方未满10000件一年,应退回押金50000元;3、红酒欠条,拟证明被告唐某甲欠原告红酒款106762元;4、啤酒款欠条,拟证明被告唐某甲欠原告啤酒款40800元;5、还款协议,拟证明被告唐某甲因未还款,双方约定还款,但被告未依约还款。被告唐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某经营蓝带冰迪啤酒,被告唐某甲经营唐潮酒吧常宁分公司。2015年6月28日,被告唐某甲与原告段某某签订经销合同,约定被告唐某甲向原告段某某购买酒水,原告段某某提供赞助费50000元给被告唐某甲,唐某甲需在一年内完成任务销售额10000件,如果完成任务,被告唐某甲不退还赞助费50000元,如果未完成,则被告唐某甲将赞助费50000元退还给原告段某某。当日,被告唐某甲收到段某某赞助费50000元。2015年9月16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唐某甲共欠原告段某某啤酒款40800元,被告唐某甲因无钱,向原告段某某出示欠条一张;2015年12月20日,因被告唐某甲未还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唐某甲在2016年元月20日前至少每日付1000以上给原告段某某,并最少还给原告段某某5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唐某甲未按协议约定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经销合同、赞助款收条、啤酒欠条、还款协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唐某甲签订的《经销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段某某按合同履行了送货义务,被告唐某甲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段某某付给被告唐某甲的50000元,名为赞助,实为预约保证金,被告唐某甲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原告段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可将该款项收回。原告段某某当庭出示的证据3红酒欠条,系案外人唐某乙、罗某某所欠原告段某某款项,与本案无关,故对原告段某某要求被告唐某甲偿还红酒款1067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某某货款40800元、退还原告段某某预约保证金(赞助款)50000元,共计90800元;二、驳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唐某甲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唐某甲负担1135元,由原告负担9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卫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理书记员 张轩铭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