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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937号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6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吴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吴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10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含医疗费、修车费等)。以上款项于本裁定送达时履行。二、吴某某在收到李某各项赔偿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李某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三、本事故经李某赔偿后,属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事故科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