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刑更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洒力亥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刑更99号罪犯马洒力亥,男,1984年1月4日出生,回族,文盲,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2012)格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洒力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交纳)。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洒力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评为二〇一五年度技术课优秀学员。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洒力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洒力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洒力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正 宝审判员 杨 俊 秀审判员 吴 培 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旦智卓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