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鲲、张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鲲,张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铁塔寺36号。法定代表人户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鲲,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长安街**号,身份证号:6101211985********。被执行人���皎,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长安街**号,身份证号:6101211984********。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鲲、张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巩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