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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何虎龙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虎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虎龙,男,1987年5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宋泽华,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刑诉字(2016)第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虎龙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虎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3日,本案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0日5时许,被告人何虎龙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宾馆三楼楼道内对被害人董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右耳外伤,并夺得其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何虎龙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虎龙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明被告人何虎龙犯罪的相关证据。被告人何虎龙辩称,其并没有抢劫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的手机是其在楼道捡的,因此被告人何虎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虎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虎龙在与被害人扭打过程中趁机拿走被害人的手机是因害怕被害人叫人来报复自己,且事发数日后被告人何虎龙曾专程前往涉案宾馆寻找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意图归还手机。综上被告人何虎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5时许,被告人何虎龙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宾馆三楼楼道内因琐事殴打海某某,并对被害人董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右耳外伤,且抢得其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何虎龙1987年5月5日出生,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二)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5日侦查员在胜利街千龙网吧内将被告人何虎龙抓获并传唤至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民警在抓捕何虎龙的过程中,在告知被告人民警身份的情况下被告人何虎龙仍有剧烈反抗行为的事实;(三)讯问何虎龙同步录音录像、银川市看守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证实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民警在抓捕何虎龙的过程中,何虎龙拒不配合民警抓捕工作,剧烈反抗,后民警合力将何虎龙制伏并带上手铐带至公安机关开展讯问工作。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的事实;(四)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月25日从何虎龙处扣押苹果5S手机一部,机身为金色,串号3××××0。2016年3月4日侦查机关将涉案苹果SS手机发还给董某某的事实;(五)董某某伤情照片3张、海某某伤情照片2张、涉案手机照片2张,证实2015年12月30日侦查机关对董某某、海某某伤情进行拍照,董某某面部浮肿,眼部有淤青,右耳有血迹;海某某面部有淤青。2015年1月25日侦查机关对从何虎龙处扣押的白色苹果5s手机进行了拍照的事实;(六)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证实2016年1月26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董某某右耳外伤,右耳鼓膜充血,松弛部附血痂。未见明显穿孔的事实;(七)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侦查机关在何虎龙出扣押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机身串码3××××0。2016年1月27日侦查机关通过银川市公安局技术部门查询该手机串号,证实2015年12月27日至12月30日该手机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2××××7780(董某某号码),2016年1月2日至1月20日该手机使用手机号码为178××××6330(何虎龙号码)的事实;(八)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30日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害人董某某、海某某的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并告知被害人及时到医院就诊,保存证据。2015年1月25日侦查机关再次联系两名被害人要求提供相关的医院治疗证明,二人表示案发后未及时就诊,不能提供相关医院治疗证明。经民警督促,董某某于次日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向侦查机关提供就诊记录,海某某一直未提供就诊记录并失去联系。2016年3月4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聘请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董某某伤情进行伤情鉴定,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表示因该案案发时间和董某某的治疗日期存在差异,无法证实后期治疗的情况与董某某案发时被殴打的必然联系,无法对董某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事实;(九)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涉案苹果5s手机认定金额180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被告人何虎龙,董某某表示无异议,何虎龙拒绝签字的事实;(十)视频监控,证实从涉案宾馆提取的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当晚何虎龙对董某某及海某某实施殴打并抢得董某某手机的事实;(十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19日何虎龙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十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30日何虎龙、陈某某、吴某三人喝完酒后回到银川市兴庆区涉案宾馆住宿,在楼道内遇到一男一女,何虎龙对该女子进行了语言调戏,随后那对男女就回到房间了。过了一会,陈某某听见何虎龙继续在门口调戏那名女子,并和那名女子发生了争执,陈某某赶紧出去查看情况,一出房门就看见何虎龙往那名女子的肚子上踹了两脚,接着何虎龙又将上前拉架的女子的男友踹倒,对男子拳打脚踢,并用垃圾桶殴打男子的头部,随后何虎龙发现那名男子要报警,就强行将那名男子的白色苹果手机抢了过来。这部抢来的手机何虎龙一直装在身上用着呢。通过观看该宾馆三楼楼道监控录像,陈某某证实该监控录像中2015年12月30日5时许用脚踹房门的男子就是何虎龙,从监控中可以看到何虎龙对一男一女实施殴打,5时51分19秒,何虎龙从那个被打的男子手里抢走了一部手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陈某某辨认出照片模板中的何虎龙就是2015年12月30日凌晨5时许在该宾馆3楼楼道内对一男一女实施殴打和抢劫的人的事实;(十三)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吴某系何虎龙女友。2015年12月30日何虎龙、陈某某、吴某三人喝完酒后回到银川市兴庆区涉案宾馆住宿,在楼道内遇到一男一女,何虎龙对该女子进行了语言调戏,随后那对男女就回到322房间,何虎龙等人也回到了317房间。过了一会,吴某就听到何虎龙和322房间的那名女子吵起来了,吴某赶紧出去看怎么回事,就看到何虎龙在那名女子的身上踹了两脚,又冲到楼道口对一名穿西装的男子殴打,用脚踢男子的头部,将那名男子打倒后何虎龙再次回去殴打那名女子,将那名女子的头部打破。吴某没有看见何虎龙抢手机,但是案发当天吴某、何虎龙从宾馆出来到新城火车站时,吴某看到何虎龙手里拿着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当时手机有密码,何虎龙打不开,过了一阵子吴某看见何虎龙使用这部白色苹果手机,可能是被何虎龙拿到什么地方刷机了。何虎龙的电话号码为178××××6330。通过观看该宾馆三楼楼道监控录像,吴某证实该监控录像中上身穿黑色夹克,白色领子,下身穿黑色裤子的男子就是何虎龙。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吴某辨认出照片模板中的何虎龙就是在该宾馆殴打他人并抢走被打男子手机的人的事实;(十四)证人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申某系涉案宾馆老板娘。2015年12月30日5时许有两男一女来到该宾馆登记入住317房间,过了一会申某听到三楼传来争吵声,申某上楼查看情况发现317的一名男住客在殴打322的住客,317的男住客用脚将322的男子踹翻,并用脚猛踹其头部。后来申某听322房间的男子说自己的一部手机和钱包(内有2000元钱)被317的男子抢走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申某辨认出照片模板中的何虎龙就是2015年12月30日凌晨在该宾馆内对董某某、海某某实施殴打并抢走董某某手机和钱包的人的事实;(十五)证人吴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吴某丙系涉案宾馆的老板。2015年12月30日凌晨5时许,吴自兵在该宾馆3楼楼梯口房间内睡觉时听到门外有吵架的声音,遂赶紧起身查看情况。吴某丙开门后看到322房间内的女子蹲在过道地上,317房间较瘦的男子拿着垃圾桶准备打人,317较胖的男子在一旁拉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吴自兵辨认出照片模板中的何虎龙就是2015年12月30日凌晨在该宾馆内对322房间住的一男一女实施殴打的人的事实;(十六)证人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30日凌晨5时许,董某某和海某某在涉案宾馆门口遇到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经辨认为何虎龙)用语言对海某某进行侮辱,海某某和董某某没有理睬,回到该宾馆322房间。过了十分钟左右董某某开门出去买烟,海某某在宾馆内听到有人辱骂董某某就出去劝阻,接着一名一米八左右的男子(何虎龙)走到海某某跟前对着海某某的肚子踏了几脚,董某某过来拉架反被何虎龙一顿拳打脚踢,海某某过去拉架又被何虎龙按在墙上拳打脚踢,随后何虎龙又跑到董某某面前踢董某某的头部几脚,董某某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何虎龙就将董某某的手机抢走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海某某辨认出照片模板中的何虎龙就是对自己和董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董某某手机、钱包的人,以及监控视频中对其实施殴打抢其手机的人就是何虎龙的事实;(十七)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30日凌晨5时许,董某某和海某某在涉案宾馆门口遇到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经辨认为何虎龙)用语言对海某某进行侮辱,海某某和董某某没有理睬,回到该宾馆322房间。过了十分钟左右董某某打开房间出门准备买烟,再次与对方男子发生争执,这时海某某走出房门,何虎龙朝着海某某肚子踹了几脚,又将董某某踹倒在地,用垃圾桶对着董某某的头部乱打,随后何虎龙又转去打海某某,董某某拿出手机准备报警时何虎龙将手机抢过去,并将董某某的钱包也抢走了。董某某称,被抢走的苹果5S手机是2015年9月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的,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2××××7780。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董某某辨认出照片模板中的何虎龙就是对自己进行殴打、抢劫自己手机、钱包的人,以及监控视频中对其实施殴打抢其手机的人就是何虎龙的事实;(十八)被告人何虎龙于2016年1月25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底一天凌晨5时许,何虎龙、陈某某、吴佳一起去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宾馆三楼住宿,在该宾馆楼道内何虎龙与322号房间内的一男一女发生了口角,何虎龙看那名男子好像在打电话叫人就将那名男子的一部银白色苹果5S型手机夺了过来并用垃圾桶扔那个男子,还用拳头在男子的脸上打了几拳,把男子打倒后又用脚往男的肚子上踢了两脚,在殴打过程中将那名男子手中的一部苹果5S手机抢走了,随后何虎龙将被害人的手机卡扔了,直到被警察抓获,抢来的手机就一直在何虎龙身上装着;被告人何虎龙于2016年1月26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是被害人自己把手机扔到地上,何虎龙从地下捡起的手机,并拒绝签字;被告人何虎龙于2016年2月23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拒绝供述并拒绝签字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虎龙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抢走被害人手机,价值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虎龙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何虎龙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被告人何虎龙提出的其并没有抢劫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的手机是其在楼道捡的,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视频监控、伤情照片、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证人陈某某、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何虎龙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虎龙系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董某某及海某某,并将董某某拿在手中的手机抢走。故对被告人何虎龙相应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何虎龙辩护人提出的何虎龙在与被害人扭打过程中趁机拿走被害人的手机是因害怕被害人叫人来报复自己,且事发数日后被告人何虎龙曾专程前往涉案宾馆寻找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意图归还手机,故被告人何虎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何虎龙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虎龙抢得被害人手机后,将被害人手机卡扔掉,直至被告人何虎龙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该手机一直由何虎龙本人在使用,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被告人何虎龙及其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事发后前往该宾馆意图归还手机,故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虎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人民陪审员  王亚菲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瑾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