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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南执民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国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嘉南执民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国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嘉南商初字第006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飞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国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764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