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银川市空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显峰、舒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空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赵显峰,舒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705号原告银川市空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32幢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赵显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洁,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显峰,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范洁,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明,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斌斌,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林,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空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赵显峰与被告舒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舒明提起反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国群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 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