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张伙珠与余玉香、黄隆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伙珠,余玉香,黄隆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伙珠,女。被执行人余玉香,女。被执行人黄隆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玉香、黄隆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余玉香、黄隆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余玉香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提取;被执行人余玉香、黄隆盛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余玉香、黄隆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