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洁庆与孙建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庆,孙建飞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468号原告周洁庆。被告孙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洁庆与被告孙建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洁庆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洁庆撤回对被告孙建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洁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婧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