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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洁庆与孙建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庆,孙建飞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468号原告周洁庆。被告孙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洁庆与被告孙建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洁庆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洁庆撤回对被告孙建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洁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婧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