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杜明丽与韩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丽,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明丽,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韩辉,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关于杜明丽与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23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回原告杜明月购车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韩辉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韩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杜明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辉长期不在家,申请执行人杜明月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盖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