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人王晶莹与赵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莹,赵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晶莹,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赵文平,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晶莹与被执行人赵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文平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王晶莹同意用被执行人赵文平的工资收入分期偿还欠款,不要求执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