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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长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刑更53号罪犯宋长文,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作出(2011)天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长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长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长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案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长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长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正 宝审判员 杨 俊 秀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旦智卓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