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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家先与贵州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先,贵州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先,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鼓场街道。被执行人贵州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刚,男,该公司负责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家先申请执行贵州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体    福代理审判员 龙    明    淮代理审判员 孙迅二0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