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青山申请贺喜叶力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山,贺喜叶力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号申请人张青山,男,56岁,蒙,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贺喜叶力图,男,53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青山申请贺喜叶力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1月0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