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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59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徐某在中国某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工资(卡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某在中国某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工资(卡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光全审判员  周永东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