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59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徐某在中国某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工资(卡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某在中国某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工资(卡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光全审判员 周永东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