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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该笔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春,卢岳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25号原告张青春,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唐河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唐晖,湖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岳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潮阳市号,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岳虎的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6元,由原告张青春承担。审 判 长  刘春秀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瑞宇第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