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该笔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春,卢岳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25号原告张青春,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唐河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唐晖,湖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岳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潮阳市号,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岳虎的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6元,由原告张青春承担。审 判 长 刘春秀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瑞宇第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