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然机械有限公司、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嘉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然机械有限公司,周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378号原告:南平市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767号。法定代表人:陈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传禄,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安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炉下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666892607N。法定代表人:周敏,执行董事。被告:周敏,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南平市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然机械有限公司、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福建省安然机械有限公司、周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曾 凤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操夏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