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盛昌章交通肇事罪减刑减刑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刑更61号罪犯盛昌章,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湟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盛昌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盛昌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盛昌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案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盛昌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盛昌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俊 秀审判员 吴 培 青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旦智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