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鹏与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10日,初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居民,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文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调确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将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万国商场三层3024号商铺的产权过户到申请人张鹏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调确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艳秀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屈效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