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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6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姬某某诉韩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郭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606-2号原告姬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姬某某诉韩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予以保全,原告姬某某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封被告的房产,并查封原告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红城家园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5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边某某名下小车一辆(陕KNXX**),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