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行审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宁平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宁平军,王倩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94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宁平军,农民。被执行人王倩颖,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第(2015)B4-1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河计育征字第(2015)B4-1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一女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其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2550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255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字第(2015)B4-1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字第(2015)B4-1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建河 搜索“”